2、公開徵選的徵選方式:

1-1、徵選方式

採取「公開徵選」的徵選方式

本案徵選方式是採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「公開徵選」方式辦理。理由為:此次設置經費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(2,000,000元)(含稅),公開徵選的優點是徵選的對象無特定限制,可讓任何有興趣之藝術家或團隊參加,讓藝術界的新秀和資深老將都有參與公共藝術創作之機會。

1-2、開標及徵選程序:

本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,先進行資格審查,資格審查通過者再辦理徵選作業。
徵選作業將採「兩階段」(初選及決選)方式進行

(1).本案為徵選創作方案,徵選作業採兩階段方式進行,初選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,並選出至多三組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入圍決選。決選會議時將請入圍者進行簡報,並就決選結果擇優前三序位,第一序位取得優先參加鑑價會議之權利,順利完成鑑價及徵選結果報告書經審議機關核定通過後,始辦理議價、簽約程序。
(2).得標的第一序位藝術家,其分數一定要超過80分,才能取得簽約資格。
(3).本案總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入選名次,總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不核發材料補助費。